為推動高等職業院校(簡稱高職院校)建立常態化自主保證人才培養質量的機制,引導和促進高職院校不斷完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設、提升內部質量保證工作成效,持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制定本指導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精神為指導,以完善質量標準和制度、提高利益相關方對人才培養工作的滿意度為目標,按照“需求導向、自我保證,多元診斷、重在改進”的工作方針,引導高職院校切實履行人才培養工作質量保證主體的責任,建立常態化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可持續的診斷與改進工作機制,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二、目標任務
建立基于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學校自主診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抽樣復核的工作機制,促進高職院校在建立教學工作診斷與改進制度基礎上,構建網絡化、全覆蓋、具有較強預警功能和激勵作用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實現教學管理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持續提升。具體任務是:
(一)完善高職院校內部質量保證體系。以診斷與改進為手段,促使高職院校在學校、專業、課程、教師、學生不同層面建立起完整且相對獨立的自我質量保證機制,強化學校各層級管理系統間的質量依存關系,形成全要素網絡化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
(二)提升教育教學管理信息化水平。強化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在診改工作的基礎作用,促進高職院校進一步加強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管理系統的建設與應用,完善預警功能,提升學校教學運行管理信息化水平,為教育行政部門決策提供參考。
(三)樹立現代質量文化。通過開展高等職業院校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診改,引導高職院校提升質量意識,建立完善質量標準體系、不斷提升標準內涵,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
三、基本原則
(一)數據分析與實際調研相結合。診改工作主要基于對學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的分析,輔以靈活有效的實際調查研究。
(二)堅持標準與注重特色相結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在本方案基礎上,依據實際情況調整補充形成省級執行方案。學校可在省級方案基礎上,補充有利于個性化發展的診改內容。
(三)自主診改與抽樣復核相結合。以高職院校自主診改為基礎,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對學校進行抽樣復核。
四、診改與復核
(一)診改對象與復核抽樣
1.獨立設置的高職院校應每3年至少完成一次質量保證體系診改工作。新建高職院校可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執行。
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學校自主診改基礎上,每3年抽樣復核的學校數不應少于總數的1/4。
(二)基本程序
1.自主診改。高職院校應根據省級診改工作實施方案,依據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采集與管理平臺數據,對內部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及效果定期進行自主診改,并將自主診改情況寫入本校質量年度報告。學校自主診改可以安排校內人員實施,也可自主聘請校外專家參加。
2.抽樣復核。復核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檢驗學校自主診改工作的有效程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抽樣復核。被列入復核的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1)學校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自我診改報告》(格式參見附件2)。
(2)近2年學校的《人才培養質量年度報告》。
(3)近2年學校的《人才培養工作狀態數據分析報告》。
(4)近2年學校、校內職能部門、院(系)的年度自我診改報告。
(5)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規劃及其他子規劃。
(6)學校所在地區的區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
具體報送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報送材料應于復核工作開始前30日在校園網上公示。
(三)結論與使用
復核結論反映院校自主診斷結果、改進措施與專家復核結果的符合程度。高等職業院校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診斷項目參考表中,診斷要素共15項。復核結論分為“有效”“異常”“待改進”三種,標準如下:
有效——15項診斷要素中,自主診斷結果與復核結果相符≥12項;改進措施針對性強、切實可行、成效明顯。
異常——15項診斷要素中,自主診斷結果與復核結果相符<10項;改進措施針對性不強、力度不夠。
待改進——上述標準以外的其他情況。
如執行方案對診斷要素有調整,可根據實際診斷要素數量,按上述比例原則,確定相應標準。
“待改進”和“異常”的學校改進期為1年,改進期滿后須重新提出復核申請,再次復核結論為“有效”的,同一周期內可不再接受復核。
復核結論為“異常”和連續2次“待改進”的學校,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對其采取削減招生計劃、暫停備案新專業、限制項目審報等限制措施。
五、工作組織
(一)教育部組建“職業院校教學工作診斷與改進專家委員會”(簡稱全國診改專委會)負責診改工作的業務指導。設立診改工作網站,集中發布診改工作的相關政策和信息。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教育部總體要求,統籌規劃本省(區、市)質量保證體系診改工作,結合實際制訂相應的執行方案和工作規劃。
(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遴選熟悉高職教育、具有管理經驗的高職院校專家、教育研究專家、行業企業專家等組成任期制的省級診改專委會,負責本省診改工作業務指導。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委托診改專家委員會,探索建立診改專家認證制度,建立動態的診改專家庫并規范專家管理。
(四)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于年底前向社會公布本地區下一年度接受復核的院校名單。
(五)學校須根據復核工作報告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
六、紀律與監督
各地要加強診改工作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建立診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
(一)各地要按照報備的實施方案開展高職院校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診改工作。如有調整,須及時報備。
(二)復核工作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并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教育部二十條要求及有關規定。
(三)復核專家必須潔身自律,被確定為專家組成員后,不得接受邀請參加復核學校的診改輔導、講座等活動。如有違反,應予更換并及時公布。
(四)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指定網站,將診改相關政策文件、復核專家組名單、接受復核院校應公示的材料,以及復核結論、回訪結果等集中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五)各地要嚴格復核專家管理,對違反紀律或社會反響差的專家,應從專家庫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