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障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保證普通話水平測試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和嚴肅性,依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1號),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 統籌管理
第一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設立或指定的國家測試機構負責全國測試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質量監管。
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設立或指定的省級測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試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質量監管。
第二條 省級測試機構應于每年10月底前明確本行政區域內下一年度測試計劃總量及實施安排。
省級測試機構應按季度或月份制訂測試計劃安排,并于測試開始報名前10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省級測試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測試機構和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測試工作總結。國家測試機構應于每年2月底前向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報送全國測試工作情況。
第二章 測試站點
第四條 省級測試機構在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領導下負責設置測試站點。測試站點的設立要充分考慮社會需求,合理布局,滿足實施測試所需人員、場地及設施設備等條件。測試站點建設要求由國家測試機構另行制定。
測試站點不得設立在社會培訓機構、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機構或組織。
第五條 省級測試機構應將測試站點設置情況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并報國家測試機構備案。本規程發布后新設立或撤銷的測試站點,須在設立或撤銷的1個月內報國家測試機構備案。
第六條 在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指導下,國家測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測試站點。
第七條 測試站點設立和撤銷信息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考場設置
第八條 測試站點負責安排考場,考場應配備管理人員、測試員、技術人員以及其他考務人員。
第九條 考場應設有候測室和測試室,總體要求布局合理、整潔肅靜、標識清晰,嚴格落實防疫、防傳染病要求,做好通風消毒等預防性工作,加強考點衛生安全保障。
候測室供應試人報到、采集信息、等候測試。候測室需張貼或播放應試須知、測試流程等。
測試室每個機位應為封閉的獨立空間,每次只允許1人應試;暫時不具備條件需利用教室或其他共用空間開展測試的,各測試機位間隔應不少于1.8米。
第十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采用計算機輔助測試(簡稱機輔測試)。用于測試的計算機應安裝全國統一的測試系統,并配備話筒、耳機、攝像頭等必要的設施設備。
經國家測試機構同意,特殊情況下可采用人工測試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第四章 報名辦法
第十一條 參加測試的人員通過官方平臺在線報名。測試站點暫時無法提供網上報名服務的,報名人員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測試站點現場報名。
第十二條 非首次報名參加測試人員,須在最近一次測試成績發布之后方可再次報名。
第五章 測試試卷
第十三條 測試試卷由國家測試機構統一編制和提供,各級測試機構和測試站點不得擅自更改、調換試卷內容。
第十四條 測試試卷由測試系統隨機分配,應避免短期內集中重復使用。
第十五條 測試試卷僅限測試時使用,屬于工作秘密,測試站點須按照國家有關工作秘密相關要求做好試卷保管工作,任何人不得泄露或外傳。
第六章 測試流程
第十六條 應試人應持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按時到指定考場報到。遲到30分鐘以上者,原則上應取消當次測試資格。
第十七條 測試站點應認真核對確認應試人報名信息。因應試人個人原因導致信息不一致的,取消當次測試資格。
第十八條 應試人報到后應服從現場考務人員安排。進入測試室時,不得攜帶手機等各類具有無線通訊、拍攝、錄音、查詢等功能的設備,不得攜帶任何參考資料。
第十九條 測試過程應全程錄像。暫不具備條件的,應采集應試人在測試開始、測試進行、測試結束等不同時段的照片或視頻,并保存不少于3個月。
第二十條 測試結束后,經考務人員確認無異常情況,應試人方可離開。
第七章 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 測試成績評定的基本依據是《普通話水平測試大綱》和《計算機輔助普通話水平測試評分試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讀單音節字詞”“讀多音節詞語”“朗讀短文”測試項由測試系統評分。
“選擇判斷”和“命題說話”,由2位測試員評分;或報國家測試機構同意后試行測試系統加1位測試員評分。
測試最終成績保留小數點后1位小數。
第二十三條 測試成績由省級測試機構或國家測試機構認定發布。
測試成績在一級乙等及以下的,由省級測試機構認定,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測試機構另行規定。
測試成績達到一級甲等的,由省級測試機構復審后提交國家測試機構認定。
未經認定的成績不得對外發布。
第二十四條 一級乙等及以下的成績認定原則上在當次測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一級甲等的成績認定順延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應試人對測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在測試成績發布后15個工作日內向其參加測試的站點提出復核申請。具體按照《普通話水平測試成績申請復核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章 等級證書
第二十六條 等級證書的管理按照《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符合更補證書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證書更補:
(一)應試人向其參加測試的站點提交書面申請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等級證書原件或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的查詢結果等相關材料。
(二)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省級測試機構每月底審核匯總更補申請,加蓋公章后提交國家測試機構。國家測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補。
(三)紙質證書更補時效為自成績發布之日起1年內,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 應試人應及時領取紙質證書。自成績發布之日起1年后未領取的紙質證書,由測試機構按照內部資料予以清理銷毀。
第九章 數據檔案
第二十九條 測試數據檔案包括測試數據和工作檔案。
第三十條 測試數據包括報名信息、成績信息、測試錄音、測試試卷、現場采集的應試人照片等電子檔案。測試數據通過測試系統歸檔,長期保存。調取和使用已歸檔保存的測試數據,需經省級測試機構或國家測試機構同意。
第三十一條 數據檔案管理者及使用人員應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維護數據檔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數據檔案泄露或者被盜竊、篡改。
第三十二條 測試工作檔案包括測試計劃和工作總結、考場現場情況記錄、證書簽收單據、成績復核資料等,由各級測試機構和測試站點自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公開或外傳。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家測試機構對各級測試機構和測試站點進行業務指導、監督、檢查。省級測試機構對省級以下測試機構和測試站點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的范圍主要包括計劃完成情況、測試實施流程、試卷管理、成績評定、證書管理、數據檔案管理等。監督檢查可采用現場視導、查閱資料、測試錄音復審、測試數據分析等方式。
第十一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未按要求開展工作的測試機構和測試工作人員,按照《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51號)有關規定處理。省級測試機構須在處理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并報國家測試機構備案。
第三十六條 受到警告處理的測試站點,應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經主管的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驗收合格后可撤銷警告。再次受到警告處理的,暫停測試資格。
第三十七條 受到暫停測試資格處理的測試站點,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經主管的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開展測試。再次受到暫停測試資格處理的,永久取消其測試資格。
第三十八條 非不可抗拒的因素連續2年不開展測試業務的測試站點由省級測試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 測試現場發現替考、違規攜帶設備、擾亂考場秩序等行為的,取消應試人當次測試資格。公布成績后被認定為替考的,取消其當次測試成績,已發放的證書予以作廢,并記入全國普通話水平測試違紀人員檔案,視情況通報應試人就讀學校或所在單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省級測試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指導下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家測試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視障、聽障人員參加測試的,按照專門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如遇特殊情況,確有必要對常規測試流程做出適當調整的,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規程》和2008年印發的《計算機輔助普通話水平測試操作規程(試行)》同時廢止。
來源:教育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