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教授治學、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學術工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學校學術和教育教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42條的規定以及教育部頒布實施的《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旨在推動和指導學校的學術發展,指導科學研究與教學研究,發揮教師在專業建設與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導與骨干作用,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是由我校在職教師和專家代表組成的學術審議機構,在校長領導下負責審議有關學術事項。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人數15人,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書長1人,其人選由校長辦公會會議決定,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各系自下而上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校長聘任。候選人應具有副教授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學風嚴謹,辦事公正。
第五條 每屆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撤換,由學術委員會會議提出并經學術委員會委員多數通過,報校長批準。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每學期召開1次全體委員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常設或臨時性的評議組、評審組和專題組。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討論重大學術及相關問題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有關專家參加會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 責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下述學術事項:(一)評議專業的設置、調整;(二)評議校級教科研課題的立項,評審教研、科研成果;(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四)審議學校選用的教材;(五)指導學校學報工作;(六)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七)完成校長委托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